张旭 | 施米特论敌人(上)
德国思想家卡尔・施米特被称为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他的学说以敌我之分的政治概念贯彻始终,强调在政治的现实意义上去理解战争、敌人、敌对性,并提出相应的政治决断对主权者的决定关系,代表了欧洲思想的保守主义传统。阅读他的作品有助于为我们从“左右之争”的意识形态对立之外,全面地理解法国大革命之后所形成的,由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三种现代性政治话语模式所构成的西方现代知识场域。施米特的政治概念,对于今天存在于左右双方在政治问题,特别是国家问题上的轻率,有其积极意义——它回到了作为常态的生存论意义上的政治,而非代之以想象性的政治消亡。张旭老师在本文中对施米特的名著《政治的概念》进行了批判性地解读,既肯定了作为重要理论资源的施米特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也注意到了施米特主义中蕴含的危险后果,望读者在阅读中予以甄别。
本文原发表于《历史法学》第十一卷《敌人》(法律出版社,2016年),感谢作者张旭老师授权“保马”推送!由于原文过长,“保马”将分为三期推送。
德国人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无疑已经获得了“二十世纪经典政治思想家”的地位,而奠定其经典思想家的地位的经典著作就是《政治的概念》(简称BdP,1932)。《政治的概念》本是1927年施米特在柏林政治学院的演讲,这一年有两本重要的经典著作问世,另一本就是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1932年《政治的概念》出了修订版的单行本,1963年又增加了一篇新序、三篇附论和一些补注,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定本。同一年里,施米特又发表了《游击队理论:“政治的概念”附识》(1963),充分阐述了二战后他所观察到的现象对“政治的概念”主题的冲击,显明“政治的概念”这一主题在施米特毕生思想中前后的连贯性。
有的学者曾经将施米特的毕生思想粗略地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10-1919,国家法反实证主义和激进文化批判;第二个阶段,1919-1932,决断论和国家主权论;第三个阶段,1933-1936,具体秩序和具体形式的思想;第四个阶段,1938-1950,从利维坦到欧洲公法的终结;第五个阶段,1950-1978,技术世界的政治。”第一个阶段的著述包括《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Der Wert des Staates und die Bedeutung des Einzelnen,1914)、《多伯乐的<北极光>》(Theodor Däublers ‘Nordlicht’: Drei Studien über die Elemente, den Geist und die Aktualität des Werkes,1916)等,第二个阶段的著述包括《政治浪漫派》(Politische Romantik,1919)、《论专政:从现代主权学说的肇兴到无产者的阶级斗争》(Die Diktatur. Von den Anfängen des modernen Souveränitätsgedankens bis zum proletarischen Klassenkampf,1921)、《政治神学:主权学说四论》(Politische Theologie. Vier Kapitel zur Lehre von der Souveränität,1922)、《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Rö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1923)、《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Die geistesgeschichtliche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1923)、《宪法学说》(Verfassungslehre,1928)、《宪法的守护者》(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1931)、《合法性与正当性》(Legalität und Legitimität,1932)等。第二个思想阶段显然是施米特思想发展最关键的阶段,而《政治的概念》(1927,1932)则构成了其毕生思想发展脉络的轴心,其它主题围绕着它布阵成思想的“星丛”。
《政治的概念》在当今西方思想中仍是一本炙手可热的文本,比如,德里达1994年出版的《友爱的政治》,从标题上就能看出来这是本与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针锋相对之作: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奠基于敌友之分,尤其是敌人和战争的概念之上;而德里达的“政治的概念”则奠基于解构敌友之分(无论是绝对敌人还是相对敌人,无论是可能敌人还是现实敌人,无论是公敌还是私敌,无论是敌人还是朋友),尤其是无限的友爱与无限的民主的概念之上。德里达认为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是一种通过共同体的某种未经质疑的“自然性”(如血缘、地缘、种族、同胞情谊等)建立起来敌友之分、进而又通过敌友之分建构起来政治认同的“友爱的政治”以及一种“政治的友爱”。为了强化这种政治的友爱和政治的身份认同,区分敌友、从防御敌人到主动制造敌人、吸纳同质性与排斥异质性等等,就成为政治斗争必不可少的政治手段。然而,从最根基处来看,施米特所设想的具有古典意义上的清晰明白的区别性特征的敌友之分(敌人与朋友、公敌与私敌、绝对的敌人与实际的敌人、以及国家间战争与内战等等),其实是相互纠缠交杂难以清晰区分界定的,因而也是难以明确辨识、清楚确认的。
实际上,正是施米特本人而非德里达率先指出,那些具有古典的清晰性的政治概念随着国家的衰微以及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变得疑问重重。不过,完全不同于德里达,施米特认为,国家、政治、战争、敌人等概念在“国家性时期”一直是可以明确区分界定的,并非这些概念本身具有什么自我解构的力量,而是这些概念所描述的政治现象(国家、主权、战争、敌人等)本身在历史中发生了去政治化的变化,才导致过去那些具有古典的清晰性的区分和概念纷纷瓦解,造成了人们在国家、战争和政治等基本概念上一片混乱。
在当今这个“全球内战”的时代,古典意义上的国家、政治、战争、敌人等概念已经失效,但与此同时却又没有一套能有效界定当今国家间与国内政治秩序的新概念,因此看起来“所有稳固的都在消解”,一切都陷入混乱和危机之中。“全球内战”下的恐怖主义的存在使得当今世界的敌人的形态和战争的形态变得更为模糊,与此同时对敌人的意识形态斗争也变得更为虚伪,更为令人困惑。在九一一之后解释当今政治斗争的理论极度匮乏的状况下,人们突然发现施米特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游击战争理论对当今的处境与问题有很多精辟深刻的判断,于是,施米特学说在新的政治处境中重又焕发出新的能量和魅力,而德里达的“友爱的政治”看起来终究不过是巴黎知识分子的理智游戏,于事无补。
施米特六十年代对全球内战、恐怖主义和非正规战争的这些洞见到底从何而来?抛开思想脉络演进的繁琐考证,可以简单地说,它们都来自于他二、三十年代在《政治的概念》等著述中业已成型的一套基本政治观念。换句话说,《政治的概念》的基本理念已承受了二十世纪各种重大政治事件的检验,其有用与没用之处、有益与有害之处在今天看来都显露得非常明显。自本世纪初刘小枫将施米特的思想和著作引入到中国学界以来,施米特同样在中国的思想场域中激起了巨大的争议。在这样的时代语境和知识场域之下重读《政治的概念》,或许可以借助这个充满争议的经典来检测和判定当今世界的政治与当今学界的政治思潮的冲突格局和论争状况,并将争论的议题收束到一些实质的问题焦点之上。
施米特并没有霍布斯或黑格尔那样完整的思想体系,因为“体系的时代已成为过去。三个世纪前,欧洲国家性时期臻至光辉的顶峰,富丽堂皇的思想体系也随之形成。今天已绝无可能再建这样的体系”(页17)。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决定性的方面都奠定在《政治的概念》之中,而《政治的概念》却是一本准体系性之作,或者说有体系性的意识的著作。施米特说:“如今惟一可能的是作历史回顾,以系统的意识反思欧洲公法的伟大时代及其概念:国家、战争和正当的敌人”(页17)。
《政治的概念》的准思想体系基于“两对概念的关系”(页8)之上:一方面是国家(Staatlich)与政治(Politisch)的关系:“国家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页21);另一方面是战争(Krieg)与敌人(Feind)的关系:“战争是敌对性(die Feindschaft)的显现形式”(页34)。这四个概念建构了施米特界定国家理论和国际政治理论的基本结构,即在“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时代,主权国家间拥有决断战争和敌人的战争法权,它承认即使敌人也同样拥有战争权利;也就是说,主权国家之间承认正当的敌人和非歧视性战争并凭借这种理性的方式限定了战争和敌对性。施米特将这一欧洲主权国家间的“欧洲公法”体系视为西方文明最重要的文明遗产,而他本人也自视为这一欧洲传统最重要的代言人和守护者。将施米特置于三百年间欧洲公法和主权国家的现代西方国际政治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大传统之中,更有助于理解施米特本人的思想,从中我们也可以获得一个全然不同于左右两派意识形态的视角,去深入理解西方政治的现代性的起源、发展与困境。
将施米特重新置于三百年间主权国家和欧洲公法的国家理论和国际政治理论的大传统之中,这种知识考古学意义上的思想史考察以及重建其论证的逻辑,将致力于在发掘施米特的政治哲学及其所代表的一条在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之外理解现代西方政治与政治思想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脉络,这对我们当今日趋闭塞和恶斗的知识场域来说,或许具有一定程度的清热解毒的效果。当然,所谓的“施米特主义”也有很大的毒性,它可能需要其他的思想来对它加以诊断、防御、化解。
施米特的政治哲学来自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之外的一种西方现代政治思想传统,它自从其诞生之时就与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间有许多深刻的批判和反批判。长久以来,我们学界对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这两种进步论的普世主义的意识形态顶礼膜拜,青睐有加,而对欧洲保守主义这一脉“反动”传统过于漠视,缺少研究。实际上,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一旦将它们抽离法国大革命之后所形成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三种立场相互冲突、观点相互批判的现代性政治话语模式所构成的西方现代知识场域,它们就会变成不受其他话语批判约束的独断的“主义”。相反,当我们将这三种现代政治思想范式的冲突格局纳入我们的理论视野时,我们再去理解西方现代性的政治概念,理解现代政治思想的源与流,理解西方现代性开端时刻与危机时刻国家、革命和宪政等概念的谱系学,理解它们在二十世纪的兴衰史,或许会比以前能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政治的现代性状况。
一、主权国家已衰落,应从政治的概念出发为其重新赢得某种正当性
写作《政治的概念》这篇文本的作者之意图何在呢?按照施米特的政治哲学观念,“一切政治的概念、观念和术语的含义都包含‘敌对性’;它们具有特定的对立面,与特定局面联系在一起”(页37),理解这个写于1927年的文本(1931年10月修订为第二版)最直接的最现实的语境就是魏玛民国的政治危机。正如同一时期的《政治神学:主权学说四论》、《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宪法学说》和《宪法的守护者》等著作所展示的,施米特一直试图以总统制对抗多元民主制时代的议会制。《政治的概念》以军事化的政治的概念所论证政治统一体的必要性及其决断者的必要性,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所为之辩护的就是大众民主时代的总统制。施米特同韦伯一样认为,总统制是解决先天不足的魏玛民国的政治危机的最佳方案。然而不幸的是,第三帝国总统希特勒以及纳粹政体彻底颠覆了施米特的政治方案,也间接地摧毁了《政治的概念》的基本政治信念。就此而言,这篇政治文本所隐含的“激进保守主义”的政治意图在历史实践中遭受了挫败,但其中富有论战性的政治哲学洞见,也就是“自由主义批判”,在今天仍然被自由主义所重视,被左派所利用,被保守主义所推崇。
在二战后那篇极为自伤的《托克维尔史学简论》(1946)一文中,施米特将自己定位于一个不甘心接受德国在内战、外交和欧洲文明上三重失败的“失败者”。他称自己是一个阻挡世界历史进程的“阻挡者”:他毕生试图以天主教的反革命的政治神学阻挡世俗化的进程和启蒙的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僭政,以主权专政和总统制阻挡脆弱的多元议会民主的崩溃以及极端政党的兴起,以决断主义的“政治的概念”阻挡国家的衰亡和多元主义的泛滥,以政治现实主义阻挡人道主义或人权话语的道德主义的虚伪,以“大空间”和“大地的法”阻挡“帝国主义”的新国际秩序,以欧洲公法传统阻挡欧洲文明的衰落和美苏超级大国的扩张。然而,在很多人眼中看来,再激进再富有战斗精神的保守主义者,依然是保守主义者,依然是“阻挡者”。
在施米特的世界历史观中,一方面,资产阶级和大工业社会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模式和生活方式依然统治着我们的时代,另一方面,激烈反抗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革命学说和激进民主的革命诉求同样困扰着我们的时代。在当今国家的正当性的贫乏与脆弱的时代,这双重力量使整个社会和国际秩序陷入潜在的动荡失序之中。二十世纪德国历史的“三十年战争”就是这个故事最重要的一页,它也是二十世纪世界历史的一个惨痛经验。因此,施米特一边试图阻挡韦伯所见的“世界的祛魅”以及资本主义、理性化、世俗化无往不胜的“历史的终结”,另一边试图阻挡马克思所说的“国家的终结”以及无产阶级革命。或者也可以说,他致力于阻挡天主教的欧洲文明的衰落,阻挡美国与苏联两个世界性霸权的全球性统治。这个兼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天主教大公主义和欧洲主义得情怀的“阻挡者”,将自己置身于对抗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左右两大阵营的位置。不幸的是,这个“反现代的现代人”却半是投机半是身不由己地被裹挟进民族社会主义运动的巨大漩涡之中,成了永远也摘不掉“纳粹桂冠法学家”标签的切雷诺。
施米特是魏玛民国的“激进保守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这种激进保守主义革命在当时并不像我们今天看起来那样不合时宜。《政治浪漫派》、《政治神学》与《政治的概念》中的政治神学、主权理论和国家理论在魏玛民国的危机时代曾经掀起过一股强大的思想潮流。即使他的同时代的多元论者、自由民主主义者、社团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纷纷预言国家必将衰亡(就像尼采曾预言“上帝死了”一样),施米特仍然坚持反潮流而动,试图以建构一种斗争论的决断论的政治的概念的方式为国家概念重新奠基,捍卫国家作为阻挡日益去政治的中立化时代政治崩溃的“阻挡者”的必要性。就算是无法重建博丹和霍布斯时代的古典意义上的国家,也要找到某种替代性的阻挡的力量。这就是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开篇所说的“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所隐含的一层意义。错失了“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为国家概念重新奠基”这一基本意图,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将是不得要领的。
《政治的概念》(1932)的开篇“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这一命题已表明,施米特针对“国家性的终结(Ende der Staatlichkeit)”问题的处理方式。现代社会各种政治浪漫主义以及各种去政治化的倾向,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概念失效了,而国家概念的失效又引发了整个政治理论系统性的混乱。在《政治的概念》的第一段中施米特开门见山地指出现代思想中国家概念本身的混乱:“国家在本质上为何物,此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是一部机器还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人格还是一种建制,是一个社会还是一个社群,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蜂巢,甚或只是‘一系列基本程序’”(页21)。与这种状况相反,施米特则清楚地给出了国家的界定、本质和基本特征:“无论就其字面意义而言,还是就其历史形象而言,国家均是由一个民族构成的特殊状态(Zustand eines Volkes)。与其他任何可以想见的个人和集体状态相比,国家在关键情况下是最终状态。……政治状态与民族状态所具有的一切特征均是从某种更为特别的政治特性中获得其意义,因而若政治的本质受到误解,它们终将无从把握。”(页21)
施米特对于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存在状态的定义,深深根植于霍布斯的现代政治观念之中。自霍布斯提出基于社会契约论及其主权概念的国家理论之后的三百年间,一个不言自明的基本观念就是:政治取决于国家,国家垄断着政治;这也就是说,不同于城邦、帝国和教会,现代国家作为政治的垄断者而存在。施米特说:“政治的关系领域总在不断变化,依据那些为了自我维持的需要分分合合的力量和权力而变化。亚里士多德从古代的城邦得出的政治的定义与此不同,同样,从字面上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提法的中世纪经院学者,对政治的看法也与我们完全不同,政治不过就是精神—教会同世俗—政治之间的对立:政治意味着两种具体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当西欧的教会统一体在16世纪土崩瓦解,基督教教派战争毁灭了政治统一体,在法国,恰恰是那些法学家被称为政治家:他们在宗教派别的自相惨杀中支持作为更高的统一体、作为中立统一体的‘国家’。欧洲国家法与国际法之父博丹,就是这个时代一位典型的‘政治家’。”(页8-9)从博丹和霍布斯开始,“政治之事”或“政治性”(politische)就被等同于“国家之事”或“国家性”(staatlich)(页22-3)。国家的创生与存亡被视为首要的政治之事,而建立国家的国父被人奉为神明。
然而,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区分日渐明确(在黑格尔那里得到最深刻的表述),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趋势也日益广泛而深入,国家政治与社会事务之间的界限也随之变得越来越模糊。十八世纪那种超越于社会之上的中立的、超越性的绝对主义国家不复存在,国家越来越内在于社会之中。治理社会或治安社会逐渐成为国家建设的目标,大量纯属于社会之事的东西成为国家之事与政治之事;而大量本属于国家之事的领域也转成社会之事,比如宗教、文化、教育和经济等等(页25-6)。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大量政治领域日渐中立化、治理化、技术化,归根结底,去政治化;而十九世纪以来的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团主义(以及基督教)纷纷尝试建立“社会”的本体论地位,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第一次实现全面的逆转,“大众民主时代”的“国家衰亡论”也随之而起,甚嚣尘上。
作为对十九世纪以来的社会本体论倾向的强烈反动,二十世纪新兴的总体国家(totale Staat)则试图将一切社会事务都纳入到政治的范畴之中,一切社会事务都成为国家事务,因而一切社会之事莫不具有潜在的政治性(页26)。在施米特看来,这种取代了普遍国家的“总体国家”的“总体动员”(die totale Mobilmachung),恰恰是国家的本质及其主权者力量的丧失。与通常的刻板印象相反,施米特早期(1933年之前)的国家理论和主权学说其实并不支持那种“泛政治化的总体国家”,也就是纳粹政体的极权国家类型。施米特曾经提出过“质的意义上的总体国家”(totale Staat im Sinne der Qualität)与“量的总体国家”(quantitative totale Staat)的区别,也就是强有力的总体国家与软弱不堪的总体国家之别。他早年(1916-1932年)的政治观念(像韦伯那样)一直力主那种具有主权专政的决断力的总统制的自上而下的“质的总体国家”(正是这类“领袖守护法律”的观念支持他写就《宪法守护者》一书),以拯救魏玛民国这个软弱不堪的“量的总体国家”。
施米特在1933年出于政治投机而投靠纳粹政权,并转而为领袖的决断权进行法理上的辩护,那时候他已经放弃了自己早年的“质的总体国家”的政治理念。因为纳粹政制不仅远远超出了“质的总体国家”的范畴,而且在民族的同一性和民主的同质性之上既“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地建立起国家与社会的同质性统一,彻底废除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并最终废除了霍布斯所说的“保护与服从”的“国家第一原理”(页62)。这是施米特所完全不能接受的。二战后他将纳粹极权国家视为巨大的政治灾难,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溃败更加强化了施米特在二、三十年代就已经确立下来的立场,即欧洲公法与主权国家的传统仍然值得捍卫,尤其是在一个基本政治概念陷入混乱不堪的时代。这一立场也是《政治的概念》的出发点:由于以国家来界定各种政治概念的时代已经过去,因此需要从国家理论转向政治的概念,从厘清政治的本质出发为国家及其主权决断的必要性重新赢得某种正当性。
二、敌友之分作为政治标准确立了政治的自主性
如果把《政治的概念》(1932)第一章看作全书的导论,那么从中就很容易发现施米特的写作意图和政治观念,即以国家来界定政治概念的时代已经过去,如今只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来界定政治的本质,然后再由政治的本质反过来为国家的存在重新赢得某种正当性。
施米特将这一意图清楚地展现在《政治的概念》的整个论证结构之中。全书的论证结构从各章的标题与基本命题的清晰可见。一,“国家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页22)。二,“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三,“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四,“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因多元论而出问题。”五,“战争法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属于在本质上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页54)。六,“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七,“所有的国家理论和政治概念均可按照它们所依据的人类学检验之,并由此分为两类,即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恶的,以及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善的”(页70)。八,“伦理与经济的两极导致的非政治化。自由主义运用某种特定的系统方式改变了所有的政治概念”(页86)。整个论证由国家(政治的统一体、战争法权)、政治(划分敌友)、战争(敌人的显现形式)、敌人(人性恶)等四个基本概念环环相扣而构成,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在短小精悍的篇幅中围绕“政治的概念”的主题广泛涉及政治学、国际政治、哲学、神学、思想史等方方面面。
什么是“政治的概念”?在德国哲学传统中,将一个事物或一个现象上升为“概念”意味着对其本质进行了辩证的实质的把握,因此,“政治的概念”也意味着以概念的形式把握了“政治现象的本质”。当然,施米特既不是德国观念论也不是新康德主义者,因此,他无意于从形而上学之维或以体系的方式探讨“政治的本质”,也不想以思辨或理论的方式建立“政治本体论”,而是“回归政治现象本身”找到契合政治现象本身的某种独特的区别性特征并以此来界定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界定政治概念的基本命题就是:“敌友之分(Die Unterscheidung von Freund und Feind)是政治的标准”。表面上看来,这不过是简单地表达了一个非常古老的政治现实主义的观点,即政治总是涉及到人类事务中形形色色的敌对的冲突性和斗争性;实际上,施米特意在以这一命题界定政治作为像经济、文化、宗教那样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主领域,并通过准确把握这种自主性特征来界定政治的概念。施米特说:“只有通过揭示和界定特定的政治范畴,方能获得政治的定义。与人类思想和活动中其他各种相对独立的成就相比,尤其是与道德、审美和经济方面的成就相比,政治具有某种以自身特定方式表现出来的标准。所以,政治必须以自身的最终划分为基础,而一切具有特殊政治意义的活动均可诉诸这种划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这样的最终划分在道德领域是善与恶,在审美领域是美与丑,在经济领域则是利与害。问题在于,是否也有这样一种特殊划分来作为政治及其内容的简明标准。这种政治性划分的本质当然不同于其他各种划分。它独立于其他的划分,而且具有清晰的自明性。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页30)
按照施米特那个时代最流行的新康德主义原理,各种人类活动依据不同的标准被区别划分为不同的社会领域或文化领域,而政治领域只是整个社会体系或文化领域中的一个与其他领域地位平等的子系统或相对独立的领域。从韦伯的人类生活各个领域的理性化与分化的思想到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可以说都有新康德主义范式的影响。新康德主义这一范式的原则迥异于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政治范式,其预设的思想前提自康德之后就不言自明,未被置疑。当施米特试图用敌友之分来确立政治领域的自主性并用政治的自主性确立政治的本质时,他在借用当时流行的新康德主义范式的同时,也未能深刻质疑这一范式的形式主义及其自由主义前提。按照他自己对凯尔森的法学实证主义的批判姿态来说,他本当对新康德主义也持有同样批判的态度,避免自己确立自主性领域的方法与其立场有所混淆。
敌友之分何以可能作为政治性区分于其它各个社会领域或文化范畴的标准,施米特看起来就是依据新康德主义的原则来加以解说的。施米特说:“既然朋友与敌人的对立面不是从其他任何标准中推演出来的,所以这一对立面便符合其他几类对立面中那种相对独立的标准:比如道德领域的善与恶,审美领域的美与丑等等。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它都具有独立性,此处的独立性并非指一个截然不同的新领域,而是指它既无法建立在其他任何一个对立面或不同对立面的组合之上,也无法诉诸其他对立面。如果人们不会简单地将善与恶的对立等同于美与丑以及利与害的对立,或者将善与恶的对立直接归结为其他对立,那么,人们则更不易于将朋友与敌人的对立混淆于或误认为其他对立。朋友与敌人的划分表现了最高强度的统一或分化、联合或分裂。它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独立存在,而无须同时借助于任何道德、审美、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划分。政治敌人不一定非要在道德方面是邪恶的,或在审美方面是丑陋的;他也不一定非要以经济竞争者的面目出现,甚至与政治敌人拥有商业来往会更加有利。然而,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足以使他在生存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这一切既不取决于某种预先确定的规范,也不取决于某种‘无功利的’因而是中立的第三者的评判。只有那些实际的参与者才能正确地认识、理解和判断具体的情况并解决极端的冲突问题。”(页30-1)
施米特在此强调了敌友之分的标准的独立性,与此同时,他也强调政治划分是所有划分中“最有力和最强烈”的一类,它“表现了最高强度的统一或分化、联合或分裂”,强调“每个参与者均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判断,敌对的一方是否打算否定其对手的生活方式,从而断定他是否必须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方式而反击或斗争”(页31)。这就将强烈的政治生存论和实践性的因素突显出来,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表面看来那种新康德主义的规范化和价值论的倾向。
施特劳斯在1932年对《政治的概念》的评论中也曾指出过,施米特的敌友之分的政治概念深受新康德主义的各个文化领域自主性原则的拖累。然而,仅仅确定政治领域的自主性还远远没有充分揭示政治的本质,政治的本质在于敌友之分的敌对性所显现的人类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冲突性对人类生活图景的限定。将政治规定为具体的现实的可能性的敌对状态,并不像看起来那样只是个古老的政治教训,实际上它继承了某种全新的现代政治概念(尤其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尽管施米特在整部《政治的概念》中以大量的篇幅纠缠于自由主义批判,以将自己的立场与自由主义明显区别开来,但从战争状态或敌对性出发来规定政治的本质的起点,就还没有摆脱那些早期现代的政治概念的前提,而它当然也是自由主义的前提。
施特劳斯说:“我们必须承认,对自由主义的批驳看起来就是施米特的最终论题,而且他往往纠缠于对自由主义的批驳之中,因而迷失了自己真正的意图,停留在自由主义划定的水平上。这种纠缠不清决不是偶然的失败,而是施米特所奉行的原则的必然结果。这种原则就是‘精神领域的一切概念只能通过具体的政治现实来理解’,‘一切政治的概念、观念和术语的含义都包含敌对性’。……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年轻的施特劳斯的深刻评论提醒了施米特本人进一步澄清自己的思想表述,同时它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运作的逻辑和基本视域。施米特的文本看起来像马基雅维利那样清晰透彻又极富雄辩,但是在严厉的批评者的仔细推敲下,其言辞的含混(其中隐含着盲目与洞见)就显露无遗。因此,对《政治的概念》的诸多命题展开细致分析重建其论证的情节,是非常必要的。
三、从政治自主性领域到政治的敌对性强度
据迈尔考证,受施特劳斯的评论的影响,《政治的概念》1932年的第两版出现了一些微妙变化:在《政治的概念》(1927)第一版中,施米特提出“敌友之分”的规范性标准颇有借用新康德主义的范式去确立“政治领域的自主性”之嫌;而在《政治的概念》(1932)第二版中,施米特不动声色地修改了那些具有明显新康德主义色彩的表述,于是,“敌友之分作为政治的标准”的意思就不仅是以其确立政治作为相对独立自主的领域,而且还以其界定政治作为权威性的、总体性的、至高无上的领域:人类生活永远也无法摆脱敌友之分的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决断我们自己的敌人。也就是说,“政治就是命运”。
施米特以敌友之分确立了“政治性”(也即什么是政治的,什么不是政治的东西)的标准,规定了政治不同于其他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区别性特征。然而,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敌友之分”的意义呢?施米特强调敌友之分或敌对性,不是基于理论上的规范性,当然也有别于知识与经济两个领域中的非对抗性的“论争”和“竞争”,它们首先是要“在具体的生存的意义上”去加以理解的概念。这里的“具体的生存的意义”与海德格尔的“生存论”或“存在主义”无关,它指的是类似亚里士多德区分“生存与生活”中的“生存”或霍布斯所说的“自我保存”的意思;但它不是事关每个个体的生存或自我保存,而是事关政治统一体的生死存亡。因此,“在具体的生存的意义上”理解敌友之分,就是说,政治统一体总是在自身的生存斗争中根据敌友之分而分分合合,这是政治现象中无可否认的现实与可能性。
施米特说:“朋友与敌人这对概念必须在其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不能把它们当作比喻或象征,也不能将其与经济、道德或其他概念相混淆,或被这些概念所削弱,尤其不能在私人—个体的意义上将其理解为某些私人情感或倾向的心理表现。它们既非规范性对立,也非‘纯粹的精神性’对立。自由主义的典型难题之一便是出现在知识与经济学方面,它试图站在经济学的立场上把敌人变成竞争对手,又从知识的角度把敌人变成论争对手。在经济学领域,没有敌人,只有竞争对手,在彻底的道德和伦理领域则或许只有论争对手。至于人们拒绝还是接受这种观念,甚或发现各民族依然按照朋友和敌人的原则分合聚散无非是一种远古野蛮时代的残余,均与我们此处的论题无关……”(页34)
在纯粹生存论上理解而非在规范论上去理解“战争和敌人”,它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它们并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意义,在肉体上杀戮敌人仅仅具有政治上的意义,也就是只有作为国家的公敌才具有正当性。施米特说:“所有这一切均没有什么合乎规范的意义,只有生存的意义而已,尤其是在与真正的敌人进行面对面的战斗时更是如此。这里决不存在什么理性的目的和规范,遑论真假;决不存在什么纲领,更遑论可否值得效法;也根本没有什么社会理想,更遑论其是否美好;这里既没有什么正当性也没有什么合法性能够证明人类相互杀戮是出于某种正当的理由。如果一个人在肉体上毁灭人类生命的动机不是出于他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生存意义上受到威胁,那么,这种毁灭行为就无法正当化。这正如战争无法由伦理准则和法理准则正当化一样。如果真正存在着生存意义上的敌人,那么在肉体上击退敌人、与敌人战斗就是正当的,但是,这也仅仅在政治意义上具有正当性。”(页58)
只有从生存论的意义上,也即政治的现实的意义上去理解战争、敌人、敌对性、对敌人的肉体的杀戮,才具有正当性。施米特拒斥奥古斯丁以来流行的“正义战争”概念,因为“正义不属于战争概念,这一点自格老秀斯起便得到公认。主张打一场正义战争的那些观念往往服务于政治目的。”(页58)施米特切断了一切附着在战争与敌人之上的正面的或负面的道德的、正义的、规范的、情感的意义。分离政治与道德,并非像马基雅维利主义那样是为了给政治足够的自由度,而是让战争和敌人的现实可能性显现出来并在相互承认的层面上限制战争以某种道德或宗教的正当名义走向大灭绝的非人性化。
附着在战争和敌人之上最极端的道德观念莫过于声称“战争或敌人的消亡”。施米特说:“至于是否有人希望朋友与敌人这个对立面终将从世界上消失,或者,推想世界上根本就不再有敌人是否过于学究气,均与此处的论题无关。我们在此所关注的既不是抽象的理论,也不是规范化的理想,而是这种划分所固有的现实性和现实的可能性。一个人可能赞同,也可能不赞同上面那些希望和学究气十足的理想。但是,从理性上讲,我们无法否认各民族仍然按照朋友和敌人的对立而分合聚散,因而无法否认这种划分在今天仍然每一存在的民族具有现实性,也无法否认这是每个处于政治领域的人始终具有的可能性。”(页34-5)在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朋友与敌人这对概念,也就意味着,敌友之分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性,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施米特将否认敌友之分的现实存在视为“理想主义”、或“头脑发狂”。像倡导他者、差异性和多元性却不愿意承认敌友之分的现实的后现代哲学,想必会被施米特视为这种“学究气”的典型。后现代主义最早从柯耶夫的“自我与他者的辩证法”中发展出他者、差异性、多元性、承认等基本概念,但后现代的他者哲学除了在理论话语上解构敌人、解构友爱共同体、解构总体性的形而上学的暴力,却无力思考、判断与决断现实的可能性的敌人。
对于施米特而言,否定敌友之分的现实存在,就等于在具体的生存意义上否定了政治领域的存在,否定了人作为政治的动物的存在;否定了敌友之分的极限情境的现实存在,就否定了政治的本质,否定了认识政治的独特的视野和首要的前提,导致人们在各种琐碎政治概念中混乱不堪地谈论政治。施米特说:“在一个彻底消除了战争可能性的世界上,在一个完全实现了和平的世界上,将不会存在敌友划分,因而政治也将不复存在。可以想象这样一个世界照样包含许多令人感兴趣的对立和对抗、各种竞争和谋略,但是却不复存在那种富有意义的对立面,以要求人们去牺牲生命,准许人们去流血并屠杀其他人。至于这样一个没有政治的世界是否是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境界,则与此处政治的定义无关。政治现象只有在敌友阵营这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背景下,方能得到理解,而与这种可能性所包含的道德、审美以及经济等因素无关。战争作为最极端的政治手段,揭示了那种支撑着所有政治观念的可能性,即朋友和敌人的划分。”(页42-3)只有在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把握敌友概念以及现实地可能存在的敌友之分,才能理解政治的概念或政治现象的本质,政治之事因而才会具有意义。
在敌对性生存的现实的可能性的视野和背景中去理解政治现象、把握政治概念,就意味着一切政治概念都要在具体的敌对情境中获得其真实的实在的意义,否则便会沦为空洞的概念,因为一切政治概念都包含敌友之分。施米特的具体情境论比剑桥思想史学派的“语境主义”倾向更强,因为施米特所说的具体情境指的就是敌友之分的政治情境,而非剑桥学派那种泛滥无边的语境主义。在我们这个历史主义仍很盛行的时代,“语境主义”的确是一种很有说服力的话语,而施米特的生存论的具体情境论则是他那个时代流行的语境论。施米特的语境论是一切均指向辨明敌友问题的语境论,它是一种可以判定剑桥学派的语境主义的语境论。施米特说:“一切政治的概念、观念和术语的含义都包含‘敌对性’;它们具有特定的对立面,与特定局面联系在一起;结果(在战争和革命中表现出来)便是敌友阵营的划分,而当这种局面消失之后,它们就变成一些幽灵般空洞的抽象。至于国家、共和国、社会、阶级、主权、法治国家、绝对主义、专政、经济计划、中立国家或总体国家等词,如果人们无法从诸如此类的术语上面确切地知道要侵袭、战斗、反驳或否定的对象,那么,它们便根本无从把握。‘政治’一词的用法就取决于这种敌对性。”(页37-8)
政治的概念只有在特定的敌对性之中才能免于沦为纯粹的概念。“政治的实质包含在特定的敌对状态中,这一事实仍然表现在日常语言中,尽管日常语言已经完全丧失了对‘极端情境’的认识”(页37)。政治的实质就体现在具体的生存的意义上的敌友之分,体现在特定的敌对状态之中。“政治造成了最剧烈、最极端的对抗,而且每一次具体对抗的程度越接近极点,即形成敌友的阵营,其政治性也就越强”(页36)。这一命题的性质彻底修正了“敌友之分作为政治标准确立政治的自主性领域”的命题,由此,政治不再是一个具有特定领域的概念,而是任何一个人类活动的领域,只要其敌友之分达到了最剧烈最极端的敌对状态并区分出敌友阵营的话,就会激化为“政治的”。也就是说,政治并不存在着新康德主义所强调的“独特的相对自主的领域”,与此相反,任何人类事务领域只要其敌友阵营的联合与分裂达到一定“强度”,它就转换成“政治性的”了。政治的概念从先前的自主性领域转向了不受领域限制的敌对状态“强度”的总体领域。
因此,不应从新康德主义原则来理解敌友之分的意义,而要从形成敌友之分的“强度”上来理解其意义。敌友双方的敌对性越强,越接近或达到敌友阵营截然二分、战争相见的程度,政治性也就越强。施米特说:“政治可以从截然不同的人类活动,如宗教、经济、道德以及其他各种对立中获取动力。它并不描绘自己的实质,而只是描绘人类联合或分裂的‘强度’。”(页47)敌友之分或敌对状态的“强度”概念看起来仍然具有某种“形式主义”的特征,因为它不再将政治之事静态地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相对自主的领域,而是可以从任何人类事务的领域的冲突激化后转化而来。施米特说:“任何宗教、道德、经济、种族或其他领域的对立,当其尖锐到足以有效地把人类按照敌友划分成阵营时,便转化成了政治对立。”(页45)作为政治标准的敌友之分是最高强度的对立冲突,这一命题在理解政治的概念上将会引出一系列的结果。
(未完待续)
Bernard Willms. “Carl Schmitt: Jüngster Klassiker des politischen Denkens”, in Complexio Oppositorum: über Carl Schmitt, Helmut Quaritsch (Hg.),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88, SS. 577-599. Günter Maschke. “Carl Schmitt in Europa”, in Der Tod des Carl Schmitt: Apologie und Polemik, Wien: Karolinger Verlag, 1987. SS.9-112. Jan-Werner Müller, A Dangerous Mind: Carl Schmitt in Postwar European Thought.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194-206.
Carl Schmitt.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 Text von 1932 mit einem Vorwort und 3 Corollarien. Berlin : Duncker & Humblot, 1963. 本文采用的中译本为: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修订版),刘小枫编,刘宗坤、朱雁冰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本文引用段落的页码将在文中注出。
Karl Graf Ballestrem, Henning Ottmann (Hrsg.) Politische Philosophie des 20. Jahrhunderts. München, Oldenbourg, 1990. S61-87.
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als Schlüssel zum staatsrechtlichen Werk Carl Schmitts”, In Complexio oppositorum : über Carl Schmitt, Heinz Quaritsch (Hg.),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88, SS. 283-299.
Jacques Derrida. Politics of Friendship, trans. George Collins. London: Verso, 1997. 对“政治的概念”的其他批评,参见,Christian Meier, “Zu Carl Schmitts Begriffsbildung: Das Politische und der Nomos”, in Complexio Oppositorum. über Carl Schmitt. Helmut Quaritsch (Hg.),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88, S.537-556; Die Entstehung des Politischen bei den Griechen,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0; Julien Freund, L'Essence du politique [1965], Paris: dalloz, 2004; 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trans by Kevin Attel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参见,刘小枫,“现代政治思想纷争中的施米特”,载于《刺猬的温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现代人及其敌人:公法学家施米特引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刘小枫主编,《施米特文集》(新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许纪霖,《中国需要利维坦?——近十年来中国国家主义思潮之批判》,载于《思想》第18期,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1年版。许文结尾模仿罗兰夫人那句名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国家,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Andreas Koenen, Der Fall Carl Schmitt. Sein Aufstieg zum "Kronjuristen des Dritten Reiches", Darmstadt, 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 1995; Wolfram Pyta, “Schmitts Begriffsbestimmung im politischen Kontext”, in Carl Schmitt: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Ein Kooperativer Kommentar, Reinhard Mehring (ed.), Berlin: Akademie Verlag, 2003, SS.219-241.
参见,刘小枫,“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载于《现代人及其敌人:公法学家施米特引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韦伯,“帝国的总统”(1919),载于《韦伯政治著作选》,彼得·拉斯曼、罗纳德·斯佩乐斯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
Jan-Werner Müller有句话说得好:“If Max Weber was a liberal in despair, then Carl Schmitt was a conservative in despair.” 参见,Jan-Werner Müller, A Dangerous Mind: Carl Schmitt in Postwar European Thought.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2.
关于“阻挡者”(Katechon),参见,Felix Grossheutschi, Carl Schmitt und die Lehre vom Katechon, Duncker & Humblot, 1996; Alfons Motschenbacher, Katechon oder Großinquisitor - Eine Studie zu Inhalt und Struktur der Politischen Theologie Carl Schmitts, Marburg, 2000; Giorgio Agamben, Herrschaft und Herrlichkeit. Zur theologischen Genealogie von Ökonomie und Regierung, Berlin, 2010.
关于施米特为何自比于切雷诺,参见,《梅尔维尔的政治哲学:<切雷诺>及其解读》,李小均编,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
Armin Adam. Rekonstruktion des Politischen : Carl Schmitt und die Krise der Staatlichkeit 1912-1933. Weinheim: VCH, Acta Humaniora, 1992.
Carl Schmitt, “Weiterentwicklung des totalen Staats in Deutschland” (1933), in 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sätze aus den Jahren 1924-1954, Berlin: Ducker & Humbolt, 1958, S.359-71;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Total State in Germany”, in Four Articles, 1931–1938, trans. Simona Draghici, Washington, D.C.: Plutarch, 1999. 施米特,“整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页242-9。
Heinrich Meier, Carl Schmitt and Leo Strauss: The Hidden Dialogue, translated by J. Harvey Lomox,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94. 施特劳斯,“《政治的概念》评注”,载于,迈尔,《隐匿的对话:施米特与施特劳斯》,朱雁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91-209页;另参见,迈尔,《古今之争中的核心问题:施米特的学说和施特劳斯的论题》,林国基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
Heinrich Meier, Carl Schmitt and Leo Strauss: The Hidden Dialogue, translated by J. Harvey Lomox,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118-9.
同上,P..12-8.
保马
理论上的唯物主义立场,政治上的人民立场,推介“与人民同在”的文章,呈现过去和现在的“唯物主义潜流”。